“追讨公约”本身也有不完善处
目前我国追讨海外流失文物主要依据两个公约:我国在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和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》和1995年《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》,我国是这个公约的主要起草国之一。
我国目前追讨海外流失文物存在困难,是因为这些公约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。一方面,它们的追溯力不强,比如,没有明确对在其签订前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追溯力,所以在涉及很多司法问题的时候,可操作性不强;另一方面,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不具有广泛性,签约国主要是中国、埃及等文物出口国,而英国、日本等文物受惠国直到2000年底都没有加入。第三个重要原因是:1995年的公约第四条规定,文物的现在持有者在既不知情、也没有理由知道该文物是被盗的,并能证明在获得文物时已尽了审慎义务,在归还文物时应获得公平补偿。但对文物的“善意持有者”和补偿的“公平性”界定模糊。第四点是提出归还的请求途径和司法途径复杂,可操作性不强。公约规定索还文物需要通过外交部门进行,并由要求归还方提供翔实的证据,其中涉及文物来源地、原所有权证明、持有人确切证据、各方专家论证报告、善意持有的界定、诉讼的时效审查等,耗资巨大。
从过去的经验来看,索还海外流失文物成功与否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物现在持有人的态度。1989年,我国曾从美国苏富比拍卖行无偿追回一个被盗战国铜鼓,1995年在获知英国警方抓获一个国际文物走私团体后,通过外交、法律途径追回3400多件文物,总体来说,国家重视程度和投入还是非常巨大的。
今后我国要充分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助调节、谈判、仲裁的会议机制,尽快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机制,以利于必要时提供明确证明。早报记者陈怡采访整理 本新闻共 6页,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|